商业部关于凭全国通用粮票购粮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20日 〔88〕商粮字第306号)
据反映,近来有的地方自行规定凭全国通用粮票不供应粮食,以致有些跨省流动人口或施工等人员,用全国通用粮票买不到粮食,造成人为的紧张,群众意见很大。这样做,既不符合现行有关用粮票购粮的规定,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群众的正常活动,必须及时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对跨省出差、探亲、治病、旅游等流动人口和施工、培训上学等人员,凭全国通用粮票购买粮食及其制成品,数量合理的,应当保证供应,不得拒绝供应。
二、为防止用全国通用粮票套购粮食进行投机倒把的不法行为,对凭全国通用粮票购粮的人员,可规定开据必要的证明,但不要规定让跨省流动人员在其出发地开证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规定。
三、当地居民用全国通用粮票购粮,数量合理、有正当用项的,也应予以供应;数量较大或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不予供应,但要作好说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