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国家储备棉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三定”管理的通知
(1988年3月7日 〔88〕商棉字第3号)
为了进一步管好国家储备棉,特对进出库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储备棉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商业部对国务院负责,各省供销合作社(商业厅)对商业部负责。省棉麻公司(纺织品公司)为储备棉管理的工作机构,对省供销社(商业厅)负责。
二、储备棉入库,由省供销社根据商业部和有关部、行的通知,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入库。储备棉出库,由省供销社根据商业部和农业银行的通知下达决定,注明商业部、农业银行通知文号,组织出库。“推陈储新”,由商业部通知省供销社(商业厅)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安排和商业部的通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增加和动用国家储备棉。对违犯上述管理权限和储备棉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的单位和个人,省供销社(商业厅)除应追回该批棉花从入库之日起的利息和费用外,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知情不报的,要追究直接领导人和保管人员的责任。
三、对国家储备棉实行定点、定量、定管理负责人的制度。储备棉必须存放在储存安全条件好、领导力量比较强、管理制度健全的仓库。为了减轻地方压力,请省供销社(商业厅)将县以下的储备棉集中到国库、省库和地市库,并明确各库的储存量和负责人。仓库要建立责任制度,保管员要向库主任负责。“三定”以后,经省供销社(商业厅)验收发给《储备棉保管委托书》(委托书式样附后),并请将仓库名称、地点、储存量和负责人,列表报商业部。
四、储备棉管理要做到重量、等级准确,包装完整、标记清楚、批次整齐、货帐相符、帐帐相符。储备棉检验证书由保管员、会计、库主任等共同盖章签封,专人保管。储备棉出库时,须根据上级通知由保管员、会计、仓库主任等共同启封,取出检验证书,随同棉花出库。储备棉仓库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会计报表。
五、建立检查制度。对国家储备棉的管理,商业部每年检查两次;省每季度检查一次,节日、雨季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储备棉和各项财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