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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商办工业节约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 〔87〕商科字第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各级商委、商业、粮食厅、局和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这些部门主管商办工业的单位,以及商办工业企业,都应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因厂制宜地引用先进技术,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商办工业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商业部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商业部科技司负责。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都要重视商办工业的节能工作,并按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五千吨以上的商办工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年综合耗能折合标准煤五千吨以下的商办工业企业,由省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参照当地规定并结合商办工业的具体情况,明确专管或兼管节能管理的机构或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单位及企业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的干部和技术人员从事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社、主管单位和企业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节能标准和本行业(企业)节能技术措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检查、评比,统筹协调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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