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35—83《电热食品烤炉型式与主要参数》、SB136—83《电热食品烤炉型号编制方法》和SB137—83《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者,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的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合格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发现产品质量有明显下降现象,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部门注销,原发证部门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记和编号规定如下:
X K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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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___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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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_____电热食品烤炉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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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____商业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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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代表可(Ke)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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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代表许(Xu)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