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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试行办法

商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试行办法
 (1987年6月17日 〔87〕商办字第7号)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与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合理使用资金,保护国家资财,贯彻勤俭节约原则,根据审计署《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范围
  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各项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范围。
  二、审计内容
  (一)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和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二)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应上交财政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截留挪用情况;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和标准,有无滥发奖金、补贴等情况;有无弄虚作假,化预算内为预算外,收入不纳入决算,私设“小钱柜”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有关经济合同是否合规合法,合同中双方经济责任是否明确。
  (四)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现象。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三、审计时间和分工
  (一)各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要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方式,实行半年审和年度审的定期审计制度;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半年审的审计报告,要于二季度报表报出后二十天内上报;年度审的审计报告,要于年度报表报出后二十天内上报;重大案件的审计,要随时报送专题审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采取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进行抽审。被审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及本单位内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定期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办法
  各科研所的定期审计由本单位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负责审计。
  大专院校、商科院、设计院、商业经济研究所、电子计算中心、中国制冷协会、中国商业报社、《商业会计》编辑部等单位的定期审计,均由各该单位的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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