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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
 (1987年6月10日 〔87〕财税字第121号)


  最近由于手表降价,有的地区提出,对降价手表应该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手表行业生产规模过大,产品结构不够合理,致使市场日趋饱和,产品出现积压。这次降价是为了开扩市场,解决库存积压,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降价后,可能会有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但对这些企业不能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手表积压问题的解决;二是有利于促使一部分企业转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再者,手表降价销售后,国家税收已随之减少,如果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目前国家财力确实难以承受。因此决定:
  一、手表降价销售后,一律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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