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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出售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
 服务业企业出售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7年2月6日 〔87〕财预定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出售企业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中央和企业所在城市五五分成的规定,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150“款”“国营小型企业出售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凡按国家规定出售国营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收入列入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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