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
对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采取挂帐停息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6日 〔87〕财商字第108号)
关于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问题,遵照田纪云副总理指示,采取挂帐停息办法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的历年待处理损失金额,以一九八五年供销社的会计决算报表数为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挂帐停息的待处理损失金额为万元(包括计划单列市)。
二、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供销社的待处理损失占用的贷款实行挂帐停息,由供销社和农业银行列专户管理。请各地尽快将挂帐停息的待处理损失金额逐级落实到企业和开户银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对不实部分,银行有权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