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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福利设施;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 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九条 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
  (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
  (三)抵押率;
  (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
  (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内,对易受灾害侵害的抵押物,借款方应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银行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利率,分别按照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所规定的利率办理。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要按期归还,一般不得展期。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抵押率,根据物品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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