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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粮食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了有偿使用国家建设资金,除各级各类学校、医院、科研单位、行政机关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外,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不论有无偿还能力,全部实行拨款改贷款或银行贷款安排。
  第三十五条 部直属直供项目的基建拨款和“拨改贷”投资,由商业部统一掌握,按照工程进度分季下达拨款和贷款指标。各省、区、市粮食局可以根据各建设单位的还款能力,实行统贷统还或由建设单位自贷自还。
  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贷款指标由建设银行实行计划管理,按工程进度进行贷款。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豁免“拨改贷”投资本息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出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核算资料,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经当地计委、财税部门和经办建设银行签署审核意见,报商业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审批。地方安排的项目,由当地计委、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建筑税。
  部拨自筹资金,已在建设银行总行存足半年,下拨后即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掌握订货合同,按合同支付款项,要经常深入仓库,核对设备、材料库存帐,对积压物资和债权债务要经常进行清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要督促生产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基建财会人员要正确、及时、完整地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遵守执行借款合同,合理安排好贷款资金的使用,促进工程降低造价,缩短工期,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章 工程管理

  第四十条 新建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要成立精干的筹建班子,选配技术、施工、财务、统计、物资等专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要保持稳定,工程没有竣工不要调动。
  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准备工作,一般可由原企业组织专管人员兼办。
  第四十一条 筹建机构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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