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库(厂)址方案的比较与选择意见。
(三)建设项目的主要协作条件和证明文件
1.城建、规划等部门同意选定库(厂)地址及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环保消防和卫生防疫部门同意选定库(厂)地址及污水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
3.交通部门同意与选定地址连接公路走向的证明文件。
4.需要修建铁路专用线的,应取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接轨和接轨方案的证明文件(如果在临近企业专用线上接轨,还应取得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5.需要修建码头的,应取得航运、航政或港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6.需要自来水或地下水的,应取得水厂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7.电业部门同意供电和供电方案的证明文件。
8.其他协作条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的确定。
2.主要生产车间或库房的组成和方案比较,采用技术和工艺的方案比较和论述,技术来源;主要设备选用型号、规格、数量、设备来源;钢材、木材、水泥需要量估算。
3.扩、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4.公用、辅助设施和库(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
5.库(厂)总体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石方工程量的估算。
(五)预测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
(六)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和全部工程建设年限。
(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工程投资估算。要考虑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国家统配物资的可供量和利用市场调节等因素。
2.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付方式。
3.生产流动资金或经营费用的估算。
(九)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投资部分,应取得省、区、市计委签署纳入计划的意见。
(十)建设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要有当地建设银行的项目评估书。
(十一)经济效益评价
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估算,以及投资偿还能力,投资回收年限的计算。新开工项目,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或无利,归还贷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详细核算资料,提出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议。
(十二)附库(厂)址的位置图、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有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应附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图。
第十一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参照第十条有关规定,结合要求建设的具体内容进行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