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印发《商品运输定额损耗》的通知
(1987年9月3日 〔87〕商储(商)字第11号)
为提高商业、供销企业的管理水平,减少商品损耗,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实现商品运输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征求各重点地区的意见,我部对五十、六十年代制定的《商品运输定额损耗》已先后进行了修订,现统一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请注意积累定额损耗的资料,总结经验,为今后进一步修订提供可靠的依据。
商品运输定额损耗制订说明
一、商品运输损耗系指: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因商品性质、自然条件及技术设备等关系,所发生的自然的或不可避免的损耗。
因工作人员过失造成的有明显症状的事故(如盗窃、霉烂、雨湿、污染、变质、丢失等),人力无法抗拒的非常损失,商品在加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和因挑选、整理、加固、晾晒后发生价格变动的商品所发生的损耗等,均不得列入商品运输损耗的范围,这些损耗或损失,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因加工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按有关规定核销。
二、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耗,应根据实际发生损耗数量计算,不得按定额损耗率扣除。所发生的溢涨,也不得与商品损耗抵冲。
三、在运输途中转换运输工具,其损耗按转换次数合并计算。发货方由仓库至车站(码头),收货方由车站(码头)至仓库的市内运输,其损耗已包括在运输定额损耗以内,不得按转换次数合并计算。
四、运输定额损耗的负担为:在定额以内的由收货方负担。超过定额损耗部分,责任不在承运和收货方的,由发货方负担(实行由发货方送货至收货单位指定地点点交、秤量的不在此限)。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按规定手续向承运部门索赔。
五、各类商品运输定额损耗:
(一)百货类:按照商业部办公厅(84)商百企字第174号《关于颁发〈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五交化类:按照商业部办公厅(84)商五综字第83号《关于颁发〈五金交电化工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副食品类:
1.食糖类商品,按照附表一《食糖运输定额损耗表》执行。
2.罐头、小食品类,按照附表二《糖类制品运输定额损耗表》执行。
3.酒类,按照附表三《酒类运输定额损耗表》执行。
4.果品类的商品运输定额损耗另行制定。
(四)食品类:
1.冻肉运输敞车不定损耗定额;保温车(包括机保、冰保)规定为2000公里以内0.3%,2000公里以上0.4%。冻牛、羊肉为2000公里以内0.35%,2000公里以上0.45%。
2.鲜蛋,按照附表四《鲜蛋运输定额损耗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