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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5.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运输全行业运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运价政策、法规、规则的实施,协助物价检查机关纠正和处理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6.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价的调查研究、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
  7.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地区(市、盟、州)交通局的职权是:
  1.负责本地区(市、盟、州)公路运输全行业的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运价方针、政策和交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公路运价法规。
  2.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和交通厅(局)授予的运价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市、盟、州)的非机动车运价和装卸搬运费收规则,制定和调整相应的运价和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和交通厅(局)备案。
  3.做好公路运价调查研究,掌握公路运输市场运价动态,向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反映本地区公路运价管理情况和调整运价的意见。
  4.监督检查本地区公路运价的执行情况,协助物价检查机关纠正和处理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县(市、旗)交通局的职责是:
  1.负责县(市、旗)公路运输全行业的运价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实施上级颁发的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定价和调价方案。
  2.根据省级授予的运价管理权限,在规定范围和幅度内,制定和调整部分公路运价和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并报上级物价局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掌握公路运输市场运价动态,通报运价信息。
  4.协助物价检查部门,组织群众性运价检查工作,纠正和处理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指导和监督城乡个体(联户)运输业的公路运输费收。
  5.省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路运输企业的职权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各项运价法规,遵守物价纪律。
  2.严格执行国家定价的公路运价和费收;在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制定具体的运价率和费率。
  3.确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公路运价率和费率。
  4.向上级提供公路运价构成变化、运输成本变化和运输利润率变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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