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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运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业人员,加强公路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和货主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路运价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八条 交通部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公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全国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计价原则、计量标准、计价项目、价目比差以及公路货物运价等级。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后颁发施行。
  2.编制全国汽车运价长期、中期调整和改革规划。提出全国汽车客货运价的总水平和基本运价调整建议方案。平衡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运价水平。
  3.制定与调整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主要费收项目的基本费率、费率比差,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后,颁发实施,监督执行。
  4.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公路运价和省际干线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零担货物运价、旅客运价。
  5.进行公路运价调查研究,掌握和交流运价信息,了解物价变化情况,做好运价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
  6.指导全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公路运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运价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对严重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协助国家物价检查机关进行处理。
  7.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的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运价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并监督实施。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卸、搬运和非机动运输工具运价规则,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2.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中期和年度公路运价计划,提出基本运价和运价总水平的调整建议方案,协调和衔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盟、州)的运价。
  3.制定和调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客、货运价,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费收,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施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4.审定、补充或修订个别运价和费收,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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