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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切实放开搞活百货、文化小商品价格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切实放开搞活百货、文化小商品价格的通知
 (1987年3月20日 〔87〕商百字第2号)


  国务院国发[1982]120号和国发[1983]136号文件下达以来,各地逐步放开了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国家计委、经委、物价局计商[1986]2569号文件,又提出了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这对搞活小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有重大意义。为了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切实放开搞活百货、文化小商品价格,特作如下通知:
  一、放开价格的小商品范围,包括按照国务院两个文件和国家物价局[1984]价轻字360号[1986]价轻字243号文件精神,由各级政府确定分期分批放开小商品。就百货、文化商品来说,要按照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小商品目录执行。
  二、已经放开实行企业定价的百货、文化小商品,价格应由批发、零售企业自主地行使定价权。取消按批发价“倒扣”的作价办法,改为由批发、零售企业以各自的进货价格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适当利润分别制订供货价格及零售价格。本着进得来、卖得出的原则,可以高来高走,低来低走,也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高来低走,低来高走。经营利润率,小商品应大于大商品,零售企业应大于批发企业。利润的大小可根据不同商品的质量、花色及季节、供求等因素,由企业灵活掌握。商业部原来的各种差价规定一律撤消,由企业自行确定。小商品应有较宽的档次差价,质量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量差价。
  批发企业只订本企业的供货价格,不再订批发、零售价格,不发调价通知单。零售价格由零售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变化自行掌握。小型零售企业和基层供销社订价确有困难的,批发企业可以给予帮助,但具体价格仍由小型零售企业和基层社决定。
  企业定价要由经理负责,要健全手续制度,注意积累价格资料。
  三、实行企业定价,势必涉及到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和手续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相应改革,以适应百货、文化小商品价格放开搞活的要求。
  四、由于各地放开价格的小商品范围不同,各个企业开展企业定价工作有先有后,难于同步,因此,企业之间在业务往来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衔接的情况。希望企业之间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遇到问题主动协商解决,以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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