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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轻工部关于由生产单位解决散装白酒酒度的通知

商业部、轻工部关于由生产单位解决散装白酒酒度的通知
 (1987年10月31日 〔87〕商副联字第8号)


  五十年代,我国在对酒类产销实行专卖管理时规定,由国营酒类批发部门负责对酒厂生产的酒度高低不一的散装白酒进行加浆调度,把酒度调整为适合当地消费者需要的度数方可出售。这种做法一直延续至今,在保证市场上销售的散装白酒的酒度和卫生,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节省运力,节约资金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放开、搞活,酒类市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对散装白酒加浆调度工作做出新的规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1.今后散装白酒的加浆调度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单位进行,各地要根据当地群众对散装白酒的消费习惯,规定酒厂生产散装白酒的酒度和质量标准。就是说,市场需要什么度数的酒,工厂就生产什么度数的酒;工厂出什么酒,商业就卖什么酒。为了保证市场出售散装白酒的酒度,酒厂可考虑因挥发降低酒度给流通环节必要的让度,其具体幅度由供、购双方协商办理。对此,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协商研究,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较严密具体的规定。
  2.流通环节,包括国营、集体、个体经营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均不再用酒精配制白酒。一九五八年第二商业部糖业烟酒局和轻工业部供销局《关于改变酒精配制白酒的方法的联合通知》应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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