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动用国家储备棉问题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复函
(1987年3月19日 〔87〕商棉联字第9号)
你府鲁政发〔1986〕133号报国务院《关于动用国家储备棉的请示》,国务院转交我们办理,现简复如下:
一、为了解决棉花的供需矛盾,今年要动用一部分储备棉,具体指标按商业部有关文件执行。储备单位和地方政府不要自行动用。
二、各地代国家保管的储备棉是1983年以后入库的,存放时间不长,即使储备期长一些,内在质量一般没有变异;有的棉花外观色泽虽有变化,但不影响使用价值。过去动用国家储备多年的棉花,以及近几年向国外出口动用的国家储备棉,都没有发生问题。因此,安排你省动用和调往省外的国家储备棉,仍应按1966年11月17日原供销合作总社和纺织工业部(66)合史棉联字第544号文《关于储备棉出库交接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办理,不要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