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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关于棉花奖售化肥单列指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商业部
 关于棉花奖售化肥单列指标问题的通知
 (1987年1月28日 计商〔1987〕153号)


  为了支持棉花生产,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发展棉花生产和出口问题。关于棉花奖售化肥问题,会议议定,“对地方实行化肥包干的办法不变,但棉奖肥要列明指标,保证兑现”。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经我们研究,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八七年棉花生产年度起,请各地在地方包干化肥基数内,对棉花奖售化肥单列指标,保证棉花奖售化肥政策的兑现。
  二、建议奖售化肥仍按每交售五十公斤皮棉,奖售化肥三十五公斤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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