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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商业部关于做好水路旅客运输用粮供应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商业部关于做好水路旅客运输用粮供应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 〔87〕交河字652号
 〔87〕商议联字4号)


  水路旅客运输饮食用粮实行议价供应两年多来,基本上保证了供应。为进一步做好水路旅客饮食工作,特对供应水路旅客的议价粮油采取如下措施,希即贯彻执行。
  一、旅客乘船用粮改为议价供应后,各地航运部门要积极组织从廉价地区进货,所需粮油可以跨省、市到各地粮食部门采购。不论跨省、市采购或者仍由当地粮食部门组织供应,供需双方都要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二、粮食部门供应的议价粮油,在质量上要符合国家标准,价格上应给予优惠。对涉外供应的粮油在质量上适当加以照顾。
  三、各级航运部门要加强对旅客用粮的管理,节约用粮,专粮专用,不准以任何形式转手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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