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调高大豆、豆油收购价格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15日 〔86〕商财联字第8号)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86〕价农字第40号《关于调整大豆收购价格的通知》已下达你省(区)执行。现将大豆、豆油收购价调高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豆、豆油收购价格调高后,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粮食企业购进的大豆、豆油一律按调高后的收购价入帐。一九八六年九月底大豆、豆油的平价库存,应按原收购价与调高后的收购价差额计算调整帐面金额。属于商品周转库存的增值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库存的增值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粮食系统内部调拨和供应出口大豆、豆油的调拨作价原则,仍按现行规定不变,但计算调拨价的收购价,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按新的收购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