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对所属工程设计单位,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如发现达不到所持工程设计证书级别的条件,应及时按本办法的审批手续降低其证书级别或注销其证书。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可按隶属关系,由商业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计管理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允许承担一、两项升级后的任务。如经过实践考验证实其确已合格,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手续发给升级后的证书。如果甲、乙级单位四年没有做出省、部级以上的优秀设计成果,对其资格等级要重新进行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商业行业工程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基本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商业行业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标准
一、商业类
(一)甲级单位
1.单位资历
具有20年以上冷库工程设计工作经历,承担过二个以上冷库容量10,000吨以上、冻结能力100吨/日以上的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设计质量优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技术水平
具有制冷专业技术特长,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独立开展制冷专业基础工作和标准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能承担和组织国家和部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能承担援外冷库工程设计。对引进技术有较好的吸收、消化能力。
3.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人数在100以上。
具有大专学历,从事制冷工艺设计工作20年以上,主持过三个10,0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工程师5人以上。
具有同时承担二个10,000吨以上的冷库工程,包括配套的冻结、屠宰等项目设计的能力。
4.技术装备
配有电子计算机等先进计算设备。配有较先进的晒图机、复印机等出版设备。配有较先进的测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