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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使用企业自备篷布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使用企业自备篷布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8日 经交〔1986〕400号)


  为完成国家运输任务,加强对企业自备篷布的使用管理,加速周转,保证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中,以敞车代棚车装运怕湿、易燃货物时,铁路应负责提供篷布。为弥补铁路篷布不足,提倡、鼓励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使用自备篷布。
  运输毒害品、腐蚀性的货物,应按规定使用企业自备篷布。
  二、企业自备篷布要求具有防水、防火、防霉性能,规格一般为9×5.5米。篷布腰绳、边绳必须是直径1.1~1.3厘米、拉力在300公斤以上的棕绳、麻绳,禁止使用其它代用品。篷布四角和两侧用黄色油漆涂打所属单位名称和编码,两侧编码下方各通栏涂打一条宽150毫米的横杠标记。
  三、发货人使用自备篷布,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自备篷布×张”字样,并在“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划“■”号。
  四、货主装车苫盖自备篷布,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使用篷布的有关规定。
  五、铁路到站应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连同企业自备篷布一起交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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