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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1986年12月12日 计商〔1986〕2569号)


  一九八二年以来,国务院曾多次下达关于放开部分小商品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文件,但不少地方仍有“放而不开”或“开而不活”的情况,影响了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目前断档脱销的品种较多,给人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切实解决放开搞活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问题,经同商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和部分省、市进行了多次研究,提出如下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坚决放开小商品价格。1.小商品的范围。小商品一般是指产品较小,单价较低,利润微薄,品种、规格、花色繁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业消费品。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国发[1982]120号、国发[1983]136号文件规定的商品以及根据国家物价局[1984]价轻字360号文件和[1986]价轻字243号文件的精神,由各级政府确定分期分批放开的小商品。这次将毛巾(含枕巾、浴巾)、袜子(含线袜、化纤袜)两个品种也列为小商品。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按上述范围,将放开价格的小商品目录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2.放开的小商品的定价原则。按照小商品的性质和生产、流通特点,小商品价格开放后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一律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定价。一般小商品的具体定价办法是:工业按成本加税金、利润;商业按实际进货价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适当利润定价。生产和经营小商品的利润率应大于大商品,零售企业应大于批发企业。利润的大小可根据不同商品的质量、花色及季节、供求等因素,由企业灵活掌握。要适当拉开小商品的档次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量差价。上述各种差价,均由企业自行掌握,不再受主管部门规定的工、商之间,商、商之间的作价办法(含按进货地批发价倒扣的调拨作价办法等)的限制。3.小商品的价格放开后,允许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的不同商店按不同价格出售。为使小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适时调整,其调价部分不计入计划控制的物价指数内。近年来为稳定市场物价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凡涉及小商品的应予取消。各地物价检查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小商品价格的检查监督,要有利于贯彻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政策。如果地方政府认为极少数小商品的价格暂时不能放开,地方政府必须安排供应平价原材料,并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4.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尊重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企业解决定价工作中的困难,改进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库存盘点和奖金分配等办法。工、商企业要充实物价人员,提高物价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必要的定价、调价办法,加强同行业间的信息联系,正确行使自定价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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