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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等十部门关于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规定

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商业部、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丝绸公司、国家医药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关于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规定
 (1986年4月15日 〔1986〕价轻字96号)

  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规定:“对消费资料,除极少数重要商品仍由国家定价外,一般商品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工业消费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的管理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价格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
  二、国家定价的商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央和省、市、县物价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业消费品价格的权限分工为:1.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全国性的重大的价格变动报国务院审批。2.一部分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工业消费品的厂、销价格,分别由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管理。3.有的品种工业部门管理出厂价格,对销售价格组织地区间的平衡衔接。4.少数重要的工业消费品专用的生产资料,由主管生产的部门和主要使用的部门协商定价。5.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价格的产品下达涨价文件,必须经国家物价局会签同意或联合发文。
  三、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价格中,多地生产、地产地销、原材料来源分散和成本、质量差异大的较为重要的工业消费品,价格权限逐步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管理。
  四、为使价格适时反映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的变化,对国家定价的商品,根据不同特点,有的规定具体价格,有的制定统一的作价办法。实行规定具体价格的,主要是关系人民生活重要的商品、高积累的商品、使用面广的原材料和国家统一进口的商品以及其它必须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国家指导价主要采取浮动价格形式。实行国家指导价的主要是花色品种繁多、供求变化快以及地区之间成本、质量差别较大的商品。无论是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是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均应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越权擅自变动。
  五、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商品中,凡主要产地、主要市场的代表规格品价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这些商品的其它产地、其它规格品价格原则上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管理。代表规格品价格未作调整,则其它规格品的价格一般不宜变动。
  六、国家定价的商品,有几个部门的企业生产或经营,应实行归口管理,按照兼营服从主营的原则由归口部门制订和调整价格,非归口部门应按照执行。国家统一进口的工业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与国内同种产品的销售价格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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