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棉农需要,适时发放预购定金。对专业户的定金发放可以适当照顾。定金要专款专用,必须当年收回。
第十一条 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宣传推广优良品种和植棉新技术,指导棉农适时采摘、“四分”提高棉花质量,及时了解产需趋势和质量要求,提供信息,指导生产。
第四章 收购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购工作要全面部署、项项落实。
一、新棉上市前,基层供销社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棉花生产形势,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和培训人员,建立收棉组织,备足和检修设备仪器、工具,修整垛底、仓库,做到思想、组织、物资三落实。
二、根据交售户数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轮售时间,认真搞好划片定点、分村约时、凭合同(证)交售,均衡收购。
三、维护好场内、外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棉农等售时间。
四、配置便民设施,为售棉群众提供休息、饮水和其它服务。教育职工讲究行为美和语言美。收棉职工要佩戴服务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五、要坚持倒包扦样、过秤,单据内部传递、专人送仓的收购棉花工作程序,认真执行“一试五定”的检验制度,大力推广检验人员在检验室检验、不同售棉者见面的方法,严格手续制度,防止收购“人情棉”、“关系棉”。
第十三条 每天收购结束,要及时把当天的数字审核清楚,统计汇总,登记入帐(卡),做到票货、票款、票帐相符,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章 执行政策
第十四条 基层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正确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做到检验准确,速度快,既不压级压价也不抬级抬价,不准夜间检验和收购棉花,不准收超水棉。棉检仪器工具不齐备、不准确的,不准收购。
第十五条 坚持谁卖棉花同谁结算,要尊重售棉者的意愿,要现金的给现金,要转帐的提供方便。除代扣农业税和收回预购定金外,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也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站内扣款提供方便。要随收购、随加价、随结算。当天约售的棉花要当天收完,棉款当天结清。加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