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做好概(预)算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签定和执行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及时、正确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外赠款和国内配套资金。
第九条 世界银行贷款是指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技术合作信贷和联合融资等。世界银行贷款必须按照《贷款(或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提款报帐。贷款(信贷)协定生效以后,在发生了符合世界银行规定的合格费用后,项目单位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按照世界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世界银行提取贷款。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银行规定的程序提款后,应根据世界银行付款通知单及时与贷款(信贷)帐户核对美元和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以及支付的类别。
第十一条 国外赠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或部门等捐赠的款项。
第十二条 国内配套资金包括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
有偿配套资金是指国内银行、财政等部门提供的有偿资金及其他债务。
无偿配套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拨款、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以及国内有关部门捐赠的款项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以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和权利。
第十四条 各种捐赠款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计价。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