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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6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3)财世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包括:
  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三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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