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8年6月29日 劳字(1988)87号)
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我们对几年来各地区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作出了统一解答,现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统计报告?
答:全民所有制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或虽实行独立核算但产值、产量计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由原全民所有制企业统计报告。
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统计报告?
答: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生产性企业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原企业统计报告。均统计在县以上集体栏。
三、机关、团体、学校、科研等单位及非生产性企业所办的生产性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统计报告?
答:这些单位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生产性企业做统计报告;属于全民所有制的,统计在表内“其他”栏内;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统计在“集体”栏内。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不做统计报告。
四、生产性企业的合同工(包括以任何名义招用的农民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做统计报告?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对职工人数的统计规定,“合同工、计划外用工”都属于职工范围,应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五、本企业的职工乘坐本企业的车辆,在外出执行任务或上下班时发生交通伤亡事故,应如何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