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安字(1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委(计经委、经委)、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乡镇企业局: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迅速扭转烟花爆竹企业爆炸事故多、职工伤亡严重的局面,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召开的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布执行。请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烟花爆竹厂房布局规范和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请有关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力争今年内审定颁发。
1988年7月28日
附: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烟花爆竹在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爆炸、伤亡事故、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民间燃放的烟花(包括礼花弹)、爆竹等。
第三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管辖地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开办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 生产、贮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选址应远离居民聚居的地方和风景名胜区。厂、库区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任何人不准进行爆破、明火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厂区内应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的危险工序和一般工序不得混合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