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采证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晋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第015号
2.省(地区)与省(地区)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省(地区)与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部(厅、局)与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两个以上省(地区)、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例:省与省联营:
地采证鄂豫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省与部联营:
地采证湘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部与部联营:
地采证煤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两个以上部、省联营:
地采证联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省内厅(局)与地区联营,如河北省建材局与易县联营:
冀采证材易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3.在书写编号时,要留足百位数字。
例:第001号;第050号;第125号。
四、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的补充说明
1.一个采矿登记单位内含有不同开采方式,有关项目按每一开采方式分类统计填写;若每一开采方式包括不同采矿方法,则有关项目填写各种采矿方法的加权平均值,并注明有代表性的采矿方法。
2.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有关事项的填写:
(1)设计单位:包括与形成目前生产规模有关的设计单位;
(2)计划任务书批准文号:包括与目前生产规模有关的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号;
(3)基建周期:包括与形成生产规模有关的历次基建周期的总和;
(4)上述(1)至(3)项如未经过正规设计可不填写;
(5)基建投资:历次基建、改扩建投资总和;
(6)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和尚可服务年限;
(7)探明的各级地质储量:累计探明的各级地质储量和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
(8)登记表“其它”一栏内填写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填项目的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
3.采矿申请登记表一式填写五份,矿山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随“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申请登记表分别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