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具体规定
1.开采范围图
(1)以坐标点标绘出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质地形图;
(2)注明开采深度。
2.矿区范围图
以坐标点标绘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地质地形图,包括桩(标)点的位置。
3.矿区范围示意图(供发布公告用)
(1)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县、区、乡(镇)、村;
(2)表明与毗邻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
(3)矿区范围的轮廓线和界桩(矿界标志)的位置;
(4)为保密起见,不应标出矿区的地理坐标和界桩(标)点的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
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利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含矸率)、选矿回收率、主要有用成分和共生、伴生组分回收利用等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5.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企业的名称;(2)矿山企业的负责人;(3)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4)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5)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7)矿区范围的坐标点及界桩(标)点的编号和坐标;(8)附以坐标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矿区范围示意图各一份。
6.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矿区范围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企业名称;(2)矿山企业地理位置;(3)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4)审批机关、批准时间;(5)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6)矿山企业负责人;(7)附矿区范围示意图。
7.界桩或标志设置:
(1)地面露出一定高度、醒目;(2)字迹清晰、牢固;(3)材质坚固、埋设稳定;(4)桩(标)上应标明:企业名称、设置机关(县人民政府)、设置日期、编号。
三、填写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的补充说明
采矿许可证中“采证×字〔 〕第×号”的填写:
(一)采证×字”的填写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
(1)部属矿山企业,填写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简称。例,煤炭部所属的矿山填:地采证煤字〔1987〕001号。
各主管部门简称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委与其通用):
国家计委:计 司法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