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人员,受照范围接近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检查一次,低于十分之三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其它职业危害,矿山可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健康检查工作由职工医院职防部门或卫生所职防专(兼)职人员提出名单,同受检人员的管理单位一起组织实行检查,对于外地还乡休养的矽肺病人由职防部门负责委托当地医院就近检查、诊断。
第二十四条 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对肺功能明显障碍者,实行住院治疗或疗养。对可疑矽肺人员,原则上也应作脱尘安排,时间可从宽。
第二十五条 对于职业性中毒及其它职业病患者都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除中毒患者医疗终结时恢复正常外,其它确定为职业病患者均应脱离原职业性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或休养,凡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治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因工处理,残废状况的确定和变更,由残废审查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的医疗用药和药费开支。同时也要建立和健全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违章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矽肺疗养院归矿职工医院领导,疗养办法由矿山自定,疗养院应重点收治矽肺合并结核和有其它严重合并症者,要保证疗养人员的伙食标准,组织好他们的娱乐活动。对无疗养院和尚无条件安排疗养的人员,可建立家庭病床,由职防部门派医生分段定期巡回医疗和进行保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凡在医院、疗养院(所)住院医疗的职业病人均享受伙食补助待遇,目前暂定为国家公出补助费的50%,住院人员另应交补助费的一半,由疗养院统一安排伙食。对安排家庭疗养的病患补助费根据疗养规定时间按住院人员的80%发给。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职业病管理,现将本系统职业病范围及待遇重申和做如下规定:
一、黄金矿山职业病范围:
1.职业中毒:汞、砷、铅、锰及其化合物、氯气、二氧化硫、氨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氰、三硝基甲苯中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