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矿山应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对噪声超标的设备要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对工作八小时噪声超过90分贝(A)或四小时超过93分贝(A)的操作岗位条件许可应设置隔声操作室或值班室,否则应发给操作工及现场工作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接触尘(毒)噪声等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矿山应做好教育、监督、保证工作。
第十七条 在各级安全检查与评比活动中,都要把防尘防毒纳入重要内容进行检查与评比,其评计分数不得少于总分数的30%,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通风系统图纸、资料,尘毒检测记录,台帐等。
二、通风系统:通风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情况、通风构筑物设置及使用情况。
三、综合治理及个体防护。
四、尘毒浓度现场抽查。
第十八条 在各类安全培训和教育中,必须把防尘、防毒方面的内容列为重要内容,同时进行,同样要求。
第十九条 对尘毒噪声治理与环保内容交叉的部分,应本着车间内外同时治理的原则,严禁超标排放,造成公害。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条 矿山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对准备接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对矽肺病人进行定期复查。对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接尘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定期健康检查和复查的受检率必须在90%以上,检查时间规定如下:
一、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病患每年检查一次,合并活动性结核的每半年或一个疗程后检查一次。
二、井下接尘工人及井上破碎工人每二年检查一次。
三、井上其它接尘工人及井下管理技术干部每三年检查一次。
四、对接尘超过当时矽肺最短发病工龄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改为不定期,再检时间由矿职防部门确定。
五、接尘人员健康检查的首检时间,井下工与井上破碎工为满四年,其它为满五年。
第二十一条 对接触毒物人员,一般每二年检查一次,如职工自觉症状明显或设备发生跑、冒、漏时,可随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