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坑口更衣室应安装通风设施,一般宜采用下向抽出式,严禁在坑口更衣室内休息。
第十二条 所有矿井均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建立完善通风系统,随着生产的发展应不断的调整和改造。矿井生产时,主扇应连续运转,矿山应优先保证通风供电,对冬季通风造成的冻井现象,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可停运主扇。局扇安装应有设计,安完后,要进行试验。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有尘毒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包括防尘防毒措施内容,经防尘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成后由防尘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矿山应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购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一、测尘人员必须按《冶金企业测尘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测定结果应在取样后四天之内,通知有关单位。测尘工是生产人员,应享受同类生产人员的入坑、保健等待遇。
二、测尘工定员:每月70~100个测点的矿山配2名测尘工,测点每增加40~60个、增加1人,对多坑口、距离远、测点分散的矿山取下限。
三、必备检测仪器包括:
1.粉尘测定:采样器、天平、显微镜、计数器等,除常规粉尘浓度检测器外,尚需有长周期粉尘采样器,个体采样器,最好配备快速测尘计配合检测。
2.测毒仪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硫、汞、砷等测定仪。
3.其它职业危害:噪声、振动、放射性等测定仪。
4.气象条件:高、中、低速风表,气压计,温、湿度计等。
5.主扇工况测定所需的电工仪表等。
四、检测仪表要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定期检验校正,到期不校者不准使用,否则测数无效。
五、测尘档案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登记表、报表、台帐等,长期保存。粉尘浓度统计要分井上、井下,并按工种分别统计平均值、最大值。
第十五条 对有毒及其它职业性危害作业点,要按照规定方法,按下列时间进行测定:
一、有毒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地面每季一次。
二、放射物质作业点,每月三次。
三、噪声、振动、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每季要测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