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职业病统计报表。
5.协助卫生部门,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6.参与矿山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7.负责与上级职防部门联系工作,协调办理与本矿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8.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现场调查、科研和临床试验工作。
第八条 矿山每年都要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不低于20%的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各省(区)黄金主管部门应从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出不少于10%的费用,重点解决下属矿山的尘毒危害问题。劳动保护措施费(即安措费)的使用范围如下: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预防职业病及职业中毒为主要目的的一切技措费用,具体可分为:
一、安全技术:以防止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保险、信号装置等。
二、工业卫生: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通风密闭,降除尘、毒,防振、防噪等。
三、辅助房屋设施:有关保证工业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设施。如更衣室、坑口淋浴室、消毒室等。
四、安全卫生宣传教育费用。
第九条 劳动保护措施费在使用范围内也应分轻重缓急,要集中力量解决那些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以下各项的费用不得列入:
一、对既符合安全项目,又是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
二、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浴池、疗养院等。
三、劳保用品,安全劳动保护设备维修与动力消耗。
第二章 工业卫生
第十条 所有产尘(毒)作业均应采用综合防尘(毒)措施、并应积极采用除尘(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粉尘浓度超过一定数值的井下作业和地面产尘作业要采取限期治理和停产处理、由防尘部门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连续两班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倍,一般限期在15~60天治理,逾期仍无改善,责令停产治理。特殊情况,必须提出治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可延长。
二、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一班内两次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停产治理,条件改善后恢复生产。停产治理期间,扣发直接责任者和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基本工资的10~20%和奖金,情况特别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