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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矿山必须建立通风防尘专业队伍,其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矿山接尘人数的5~7%,人员统计范围为:负责矿山防止尘毒危害技术设施的安装(临时支援不计)、运行、维修与管理人员、专职从事降尘(毒)、测尘工人等。
  四、矿山职工医院设职业病防治科,防治科一般应设职业病门诊、病房,矿卫生所设专(兼)职卫生人员,负责本矿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人员按接尘(毒)人数的2‰配备。
  五、矽肺现患超过100人的矿山,应建矽肺病疗养院,疗养院与职工医院互相配合,共同负责本矿矽肺病人治疗、疗养工作。疗养院床数按接尘人数的1%或矽肺病现患人数的15~20%配备。疗养院医务人员按常年月平均住院人数20~40%配备。以上床位及人员的确定还要考虑患者现状和疗养员病期、类别。
  第七条 矿山负责人及专职工业卫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矿山负责人: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卫生规定和本办法,并据此制定矿山内部实施细则,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2.对矿山工业卫生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3.负责建立工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组织领导矿山专业检查。
  4.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防尘部门:
  1.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有关图表。
  2.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技措计划、发展规划和负责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3.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及井下气象条件,主扇工况、矿井通风鉴定指标等。
  4.领导和检查本单位通风防尘专业队伍的工作。
  5.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6.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如与职防、劳资等部门协调安排体检、病患脱尘和管理等工作。
  7.负责接尘、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8.制定和负责矿井火灾时的通风方法。
  9.负责有关产生尘毒危害的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权制止违章设计与施工。
  三、职防部门:
  1.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检查、治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2.按规定负责组织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
  3.建立、健全和管理接尘(毒)人员职业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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