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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七十五条 在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揭开煤层前,应制订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工业部门批准。放炮前必须将井下全部人员撤到地面,然后在地面进行放炮。

第七章 运输和提升

  第七十六条 用机械提升的矿井,每班要检查提升容器、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过卷装置、制动闸、自动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要有断绳保险装置、其可靠性应定期试验,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正确选型,具备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及过卷、限速等保护。要有明确的人员上下井制度,上下井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工指挥。
  第七十八条 提升设备司机、井上下把钩工要固定专人,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提升容器载重量要有明确限制。
  井上下信号要有统一规定。井口、井底和绞车房相互之间要有通信联络装置、司机对于每一个不清的信号都要认为是停止信号,查明后才准开车。
  第七十九条 每一提升装置都必须装有从井底把钩工发给井口把钩工和从井口把钩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禁止越过井口把钩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第八十条 倾斜井(巷)提升要有防跑车装置。行车时,严禁蹬钩和乘人,并巷内也不准行人。
  倾斜井(巷)的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洞,上部停车场必须设有阻车器或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矿车掉道、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必须发出信号;
  二、推车时,禁止蹬车、搭车和放飞车;
  三、同方向推车时,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四、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需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
  第八十二条 矿井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沼气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支护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
  高沼气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增安型蓄电池电机车。
  煤与沼气突出矿井(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
  二、机车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禁止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三、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必须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四、机车运行时,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接近风门、巷道口、峒室出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处,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五、架线电机车的架线高度,在行人的巷道和车场内为2m,井底车场内为2.2m。
  六、无特殊的安全措施,电机车运输不得搭乘人员。
  第八十三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每秒0.3m以下速度进行详细检查,记录断丝情况和钢丝绳直径缩小情况。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钢丝绳直径减小到以下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15%。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升降人员用的不得小于7,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吊挂用的不得小于5。

第八章 电气

  第八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
  第八十五条 禁止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井下供电变压器也禁止中性点接地。
  第八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第八十七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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