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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的并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高度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开采急倾斜煤层时,还必须注意底板情况。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都应支护,所有支架必须保持完整、架设牢固。严禁空顶作业。断梁、折柱要及时更换,不准有少棚、缺腿等现象出现。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工业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恢复老井、老巷或采掘工作面穿过老空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查明情况,并要制定防止冒顶、片帮、掉底、透水和有害气体伤人的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后,方准施工。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从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工作人员应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进行作业,严禁一切人员进入老塘。
  第二十六条 每一矿井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维修,保证矿井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的安全。
  维修巷道时,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在独头巷道翻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点里面工作。维修倾斜巷道时,必须停止行车。
  第二十七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一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及平峒均应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二十八条 所有报废的巷道都必须封闭。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防洪堤坝及水源地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公路及桥梁下的保护煤柱;
  三、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防工程;
  四、受保护的文物古迹及建筑物、构筑物下的保护煤柱;
  五、一切已经合法批准正在开采的或已经规划开采的矿山范围内;
  六、没有证实已经熄灭的火区煤层。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

  第三十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入风井和出风井,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要有足够的断面,要经常维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杂物,保证风流畅通。
  第三十一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其主要扇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设专人管理,保持经常运转,不得任意关停。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矿井一般不得采用局部扇风机代替主要扇风机使用,主要扇风机应装置备用电动机。
  第三十二条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必须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低于4立方米。
  二、生产矿井的风量应按采煤、掘进、峒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实际风量计算的细则,可由地(市)煤炭工业部门制定,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新建矿井的风量,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的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每一矿井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风门、风墙、风帘、风桥等设施,有效地控制风流,并不得随意拆除。
  一切废巷和采空区以及不用的联络小眼要及时封闭。
  第三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以及火区位置和范围。
  第三十五条 井下巷道掘进,应采用全风压或局部扇风机通风。局部扇风机和起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扇风机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扇不准任意关停。
  第三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要采取独立通风。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被串联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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