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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一、井上、下对照图;
  二、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通风系统图;
  四、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九条 每一矿井应建立下列主要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大检查、安全活动日,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
  六、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考勤制度;
  九、安全奖罚制度;
  十、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同时招请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严禁盲目违章抢救。事故处理完毕后,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到事故责任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并在15日内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主要原因和今后防范措施等,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矿(井)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改造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落实安措资金。
  高沼气、煤与沼气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受水害威胁大的矿井,每年还要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矿井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指明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每一职工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及警报信号。
  各矿(井)必须备有和县煤炭主管部门联络的通讯电话,或其它通讯工具。井上下至少要有一对防爆通讯电话。
  第十二条 各矿(井)在制定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承包安全工作。不准以包代管,严禁签定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的招聘合同,已签定的一律废止。

第二章 开采

  第十三条 凡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办矿审批手续;必须有批准的方案设计。对所开采区域煤层条件、地质构造、水文、瓦斯等级、老窑分布等情况要清楚,并依此提出开采方案确定正确的开采程序合理布置井巷,不得乱采滥挖。
  第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
  相邻矿(井)必须有明确的法定边界,并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不得开采和破坏,更不准相互挖通。
  第十五条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或平峒时,井口顶侧必须加砌挡墙和开挖防洪沟。
  第十六条 人行斜井的坡度大于25°时,靠行人一侧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用作矿井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应设置梯子间。
  立井井筒和水平大巷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人行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
  第十七条 巷道和峒室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装设备及检修的需要。
  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m。巷道两侧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其一侧必须留有宽0.7m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25m。
  第十八条 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架、提升绞车、吊桶安装应牢固可靠,井口周围必须设置栅栏,井口必须设置锁口盘和井盖门。
  二、工作人员上下井或在井口作业和在井筒中悬空作业时,必须佩戴保险带。
  三、井内和井口要有可靠的信号装置,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所有凿井人员都必须熟悉各种信号。
  四、井筒必须支护。永久支护到井筒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大于2m时,应有临时支护。
  五、必须制订防止从井口、井壁、吊桶等外坠落矸石、工具和其他物料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坡度大于30°的小眼,要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设施。煤仓、溜煤眼要有防止煤矸石堵塞的设施,并禁止行人。处理堵眼故障,要有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往上进入眼内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时,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坚固的遮挡,遮挡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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