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进一步
搞好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1990年2月20日 劳矿字(1990)2号)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发布的《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发〔1984〕9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劳动部门必须参加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为此我部曾以劳人矿〔1985〕2号文作了具体规定。这项工作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矿山设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就交付施工;有些矿山工程竣工后,未经劳动部门参加验收并签字同意就擅自开工投产,甚至一些国家重点项目竣工也不通知劳动部参加验收。
为了进一步搞好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主管部门在三月十五日前将一九九0年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报送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今后每年年末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
二、请负责组织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单位严格按照劳人矿〔1985〕2号文的规定提前通知有关劳动部门并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