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5及其以下。
说明:国家特级企业年产量在100~70万吨的矿,年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年产量70~30万吨的矿,可连续三年累计计算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1;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矿,可连续三年计算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露天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3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5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2.地方煤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5及其以下。
3.煤炭基建施工企业(矿建)
国家特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0.5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5及其以下。
煤炭基建施工企业(土建、安装)
国家特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一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二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5及其以下。
4.煤矿机械厂(机修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0.35。
5.洗煤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1。
(二)安全考评说明
1.统配煤矿、地方煤矿、基建施工企业如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伤亡事故的,或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与前两年相比大幅度上升的,均不能升级。
2.在考核安全指标时,粉尘合格率指标必须达到《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要求。
3.按年度进行考评;
4.安全考评须由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公证。
二、冶金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1.独立矿山、黄金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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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露天≤0.12 ≤0.35
井下≤0.2 ≤0.4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