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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失效]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5及其以下。
  说明:国家特级企业年产量在100~70万吨的矿,年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年产量70~30万吨的矿,可连续三年累计计算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1;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矿,可连续三年计算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露天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3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5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2.地方煤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5及其以下。
  3.煤炭基建施工企业(矿建)
  国家特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0.5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5及其以下。
  煤炭基建施工企业(土建、安装)
  国家特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一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二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5及其以下。
  4.煤矿机械厂(机修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0.35。
  5.洗煤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1。
  (二)安全考评说明
  1.统配煤矿、地方煤矿、基建施工企业如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伤亡事故的,或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与前两年相比大幅度上升的,均不能升级。
  2.在考核安全指标时,粉尘合格率指标必须达到《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要求。
  3.按年度进行考评;
  4.安全考评须由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公证。
  二、冶金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1.独立矿山、黄金生产企业
<font size=+1>
  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露天≤0.12 ≤0.35
  井下≤0.2  ≤0.4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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