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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废止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抵触的劳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3年2月10日)废止(原因:与《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升级、考核”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
 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
 (1989年1月1日 劳矿字(1989)10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全企管〔1988〕1号)和《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劳安字〔1989〕5号),现结合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矿山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矿山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考核同意,并经省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矿山企业把部分采掘任务外包,而产量、进尺由发包企业统一计算的,承包工发生伤亡事故应计入发包企业的伤亡率进行考核。
  三、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矿山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评工作,严格把好考核关,对伤亡率指标超过我部认可的行业考核指标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同意申报国家级企业。
  四、其他事项仍按全企管(1988)1号和劳安字(198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各类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一、煤炭工业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标准和说明
  (一)安全考评标准
  1.统配煤矿
  矿务局: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以下。
  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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