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炔站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核准,并报化工部备案,按批准的等级、类别从事设计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准承接乙炔站的设计。乙炔站设计单位,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做乙炔站设计。设计单位要对所设计乙炔站的安全、消防、环保与劳动保护的可靠性负责。因设计不合理而造成事故和质量问题,设计单位要承担责任。
5.乙炔站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经省级机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合格。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溶解乙炔站的设备设计与使用单位,必须选用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要停止生产,不准选用;已选用的要限期更换。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牵头,会同公安、劳动、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乙炔站进行检查、清理、整顿。凡不按规划布点的乙炔站,属于筹建和在建的,应立即停建;已建成投产的,要进行竣工验收。经过验收,发现存在设计不合理,安全环保设施不完善,设备质量差,人员素质低,管理水平低,乙炔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等问题的,应立即停产,限期整顿;无法整顿的,应立即下马。
要坚决扭转盲目、重复建站的现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乱建和已令停产下马的乙炔站,要通知银行不予贷款,工商局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电石、丙酮和乙炔瓶。
7.乙炔站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乙炔站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工的技术培训,完善岗位责任制,消除隐患,严防发生事故。如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查清原因,追究领导人和责任者的经济、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
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8.一九七八年颁发的《乙炔站设计规范》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化乙炔站建设的要求,请国家机械委设计研究院抓紧修订工作,力争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前完成。为了加强乙炔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化工、劳动人事、公安三部应尽快组织制订《溶解乙炔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严格整顿溶解乙炔气瓶的质量与管理
1.乙炔瓶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属机械产品,由国家机械委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劳动人事部负责安全监察;国家物资局负责安排生产计划、产品分配和主要原材料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