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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补充通知
 (2000年4月5日 高检办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6月22日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对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保障人大代表的权利,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案件,切实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司法保障,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办理人大代表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备案、报告制度。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人大代表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意见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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