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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0日)废止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7日 国海科字(2000)189号)

  第一条 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奖励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及单位。
  第三条 “为海洋科学发展、海洋技术开发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在海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中,采用新的方法或手段,取得重要发现、发明等创新成果,为推动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获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解决了关键问题,采用了创新手段和方法,经实践证明提高了管理效率,为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做出重要贡献,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完成社会公益性项目中取得了重要成果,在海洋公益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为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技术上有创新或有较大改进,被推广、转化、实现了业务化或产业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海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完成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项目时有重要创新或解决了关键问题,促进了海洋国防建设,保障了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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