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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4.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5.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
  第六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不良反映:
  (1)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影响货物运输质量;
  (2)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
  (4)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及以内;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
  (6)有路风不良反映。
  2.一般质量问题:
  (1)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2)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5)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以上;
  (6)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50000及以上不足200000元;
  (7)有一般路风事件。
  3.严重质量问题:
  (1)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2)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输收入流失或截留运输收入;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及以上;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200000元及以上;
  (6)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7)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
  第七条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出建议。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正。
  2.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1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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