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
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0年3月28日 工商公字〔2000〕第57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深工商〔20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任何一种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