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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各分行应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及贷款审查局协调;如协调未果,由贷款审查局报总行贷委会决定。

第四章 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承办部门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分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一),由分行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分行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报总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总行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送总行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通过后,由总行信贷管理局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
  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五、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六、信贷合同谈判情况说明;
  七、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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