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管理职能划分
第八条 合同管理 按照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办行负责牵头组织与借款人进行合同的谈判、签订等工作,协办行参与。合同副本送协办行一份。
第九条 现场监管 协办行负责对异地统借统还项目建设期和投产后经营状况的现场信贷监督工作。协办行要定期将项目的现场信贷资金监督工作情况报送主办行。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主办行负责向总行请领异地统借统还项目信贷资金,负责统一管理信贷资金汇划及贷款本息回收工作。协办行协助具体办理项目信贷资金的拨付和监督资金的使用,督促用款人及时将还贷资金上划至主办行借款人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计划衔接协办行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需求等情况,向主办行提出信贷计划建议,主办行负责组织和借款人进行信贷计划的衔接工作,汇总平衡后统一上报总行。
第十二条 资金汇划 借款人经主办行同意并确认后,信贷资金通过主办行帐户,汇划到项目建设用款人(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开发银行协办行的存款专户,协办行为项目用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本息回收 主办行负责向借款人和协办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单,并负责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本息。协办行负责督促项目建设用款人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并及时汇划还款资金。回收贷款本息依据合同约定划至主办行帐户。
第十四条 统计管理 第主办行负责汇总上报异地统借统还项目信贷管理的各类报表,包括年度信贷建议计划、按季分月用款需求、本息回收情况及项目资产质量分类等统计数据,其中对委托协办行管理的异地统借统还项目予以单列,并将本息回收情况及项目资产质量分类情况定期通报协办行。协办行在上报统计报表中,增列“委托贷款”栏目以反映“内部委托管理协议中规定管理的异地统借统还项目的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 利益分配 根据财政部财债字〔1999〕3号《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调整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的函》的有关规定,项目主办行向协办行计付异地统借统还项目内部委托管理手续费。手续费按委托贷款发放额和贷款本息回收实绩计提,即:按委托贷款发放额×0.5‰一次计提贷款发放管理手续费,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贷款本息回收期,以每年实际回收的贷款额×1.5‰,计提年贷款回收手续费。内部委托管理手续费在主办行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