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九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油气田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传递各油气田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 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统一申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油气田企业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
油气田企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